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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遇4种特殊情形可认定工伤
日期:2021-08-07 浏览

在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大多从事木工、瓦工、钢筋架子工等劳动强度大、安全风险高的工作。在用人管理方面,又因存在违法转包分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加率低等情形,很容易导致受到事故伤害的农民工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不过,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以下4个案例表明,在特殊情况下农民工仍然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1】单位违法转包工程,无劳动关系也可认定工伤

2020年6月,顺发建筑公司将打地面工程转包给个体承包人陈利发。陈利发组织施工时,农民工马永平被满载砂石料的三轮车辗伤后死亡。

事后,马永平的亲属请求确认马永平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获支持。其亲属向人社局提交申请,人社局确认马永平属于因工死亡。

【评析】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可是,当面对特殊情况时,法律也有相对应的一些特殊规定。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顺发建筑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打地面工程违法转包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依据上述规定,当马永平因工死亡后其因违法转包工程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再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案例2】超龄农民工受伤,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伟业建筑公司承建某施工项目后,将木工工程交由无施工资质的个体业者余树新施工。61岁的农民工徐少彬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木工劳动,并与余树新口头约定每天工资300元。

2021年4月18日,正在工作的徐少彬被模板砸伤,经诊断为右手第二指近端骨折。事后,徐少彬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不予受理。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因工受伤,无论是否签订用工合同,亦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要没有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均可构成工伤认定主体。据此,徐少彬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工伤后即可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3】包工头挂靠施工,劳动者认定工伤没有障碍

宏远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商品楼工程后,将其中的主体砌筑工程转包给腾跃公司,腾跃公司又将架子工工程交给包工头齐中祥,并同意齐中祥挂靠在本公司名下,以项目经理名义组织人员施工。

农民工赵欢经齐中祥招聘来到工地施工,但在捆绑钢管搭架子时不慎从3楼坠落受伤。事后,赵欢以腾跃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得到支持后,腾跃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腾跃公司诉称,赵欢系包工头齐中祥雇用,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而承担工伤责任应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然而,法院驳回了腾跃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赵欢虽然系实际施工人齐中祥所雇佣,但齐中祥属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无资质的个体包工头齐中祥挂靠在腾跃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腾跃公司应当对齐中祥招用的劳动者赵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人社局认定赵欢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法院驳回腾跃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是合法的,有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案例4】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并不等于放弃工伤待遇

农民工郭大奎与宏大物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的岗位是危险品运输。

入职时,他向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称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五险一金,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021年5月22日,郭大奎驾驶重型罐式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当他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公司以其承诺在先、且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豁免该义务,劳动者也享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因此,即便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应该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为理由阻碍其申请工伤认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